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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二次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
三、第八條規定所定情形。
四、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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