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二次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三、第八條規定所定情形。四、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