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受託機構未與中央主管機關續行簽訂委託契約者,於委託契約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內,不得受理新登錄申請案件;已受理之案件,應於契約期間屆滿前辦理完畢或交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續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