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受託機構於委託期間內,如須終止委託契約時,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同意始得終止。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