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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病媒防治業應逐月製作施作紀錄,並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年施作紀錄;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病媒防治業應於每月十日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前一個月施作紀錄。
前項申報應以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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