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應具備下列施藥器材及安全防護設備:一、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二、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防護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個人使用的防護設備以個人專用為原則。稀釋或使用特殊環境用藥執行病媒防治作業時,其現場人員及施藥人員應穿著安全防護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