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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病媒防治業應為所僱用之病媒防治業專業技術人員及施藥人員,於聘僱後三週內為健康檢查;其後每年檢查一次。
前項健康檢查應包括血中膽鹼酯,並作成健康檢查紀錄;其紀錄應保存十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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