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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病媒防治業應保存施藥人員訓練紀錄三年;其紀錄應於訓練後一個月內以網路傳輸方式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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