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