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應變機構應置應變人員十二人以上,含指揮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八人以上,其中以指揮級或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諮詢機構應置諮詢人員八人以上,含專家級應變人員二人以上、技術級應變人員六人以上,其中以專家級應變人員一人為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