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應變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一、環境事故應變件數。二、每一環境事故之廠(場)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類型、傷亡人數、肇事化學物質、事故發生狀況、應變狀況及善後復原。三、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通訊等裝備、設備及車輛之異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