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應變、諮詢人員異動,應變、諮詢機構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聘請符合資格規定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專家級、指揮級人員異動或應變、諮詢人員異動人數累計達申請時三分之一以上,應辦理審查,得免辦理現勘。未依前項規定辦理異動者,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辦理異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