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地點應充分考慮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種類、比重、運作場所四周狀況、運作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設備之高度及管理人員常駐之地點等條件。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地點依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設置且符合本辦法規定之偵測及警報設備者,視為已設置。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於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有偵測及警報設備之規定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