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