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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警報設備應設於運作場所人員常駐之地點,並指派專人管理。
警報訊號發出後,運作場所人員應確認已採取緊急措施,始能停止警報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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