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應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所定分類、標示要項,並依附表格式明顯標示下列事項:一、危害圖式:直立四十五度角之白底紅色粗框正方形,內為黑色象徵符號,大小以能辨識清楚為度。
二、內容:(一)名稱。
(二)危害成分: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達管制濃度以上之成分,應以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名稱(中英文)及化學文摘社登記號碼標示,並加註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等字樣及所含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重量百分比(w/w)。
(三)警示語或警語。
(四)危害警告訊息。
(五)危害防範措施。
(六)製造者、輸入者或供應者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標示如其物質危害特性不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15030規定之分類歸類者,得僅標示前項第二款事項。
第一項容器、包裝容積在一百毫升以下者,得僅標示名稱、危害圖式及警示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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