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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一、經依本法規定申請廢棄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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