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一、經依本法規定申請廢棄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等字樣。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