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