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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核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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