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改善完成說明,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毒性或關注化學物質之來源、運作情形、產品製造流程、管理方法及貯存設備說明。二、改善前後之差異及成效。三、完成改善之設備或設施。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