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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所為查核工作,得委任、委託或委辦機關(構)或法人、團體辦理。
前項查核工作涉及國防機密者,應會同當地憲兵或軍事機關、環保人員前往相關場所或設施;受查之軍事機關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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