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必要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運作人已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已停止相關運作,仍未減輕或防堵危害擴大。二、運作人未採取緊急防治措施,或未依主管機關命令採取必要措施,或未停止相關運作,情況急迫。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所稱處理措施,準用前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