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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9條

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
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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