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9條前條毒物及化學物質管理基金應成立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負責管理及運用,並得依需要設置工作技術小組。前項管理會得置委員,委員任期二年,其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