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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料,無須重複測試。
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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