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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4條

化學物質之特性符合第三條所定關注化學物質定義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為關注化學物質。
關注化學物質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行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管理需要,公告前項物質之管制濃度及分級運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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