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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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