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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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