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報取消運送表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