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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散裝運送之申報,其數量容許上下各百分之五以內誤差。
但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實際運送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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