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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前條第二項經核可之運送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無法維持系統正常操作。
二、向中央主管機關完成變更為非屬原審驗運送車輛。
三、運送車輛或公司已變更基本資料,未於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四、系統五年內無車行資料傳輸。
五、運送車輛拆卸或更換即時追蹤系統,未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六、車籍資料註記報廢或回收。
七、自行申請停止系統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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