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舉辦一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績優評選。評選作業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