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依本辦法評選為優良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並頒發下列獎項;連續二次獲此獎勵者,三年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一、自然人:獎座一座及獎金。二、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獎座一座。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