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紀錄。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