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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紀錄。
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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