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