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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
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
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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