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