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須重複投保責任保險:一、已投保國內、外相關保險,其保險契約內容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二、委託運送之運作人或運送人,一方已投保符合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