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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許可登記核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先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特性個別審查,再依運作場所或運作人,合併核發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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