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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及再訓練者,對測驗成績有異議,得於成績通知單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查;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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