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