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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經指定之訓練機關(構)辦理訓練、測驗及證書核發相關業務。
前項訓練機關(構)應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教材或依附件一及附件二之訓練時數及課程大綱擬定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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