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