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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符合第十三條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符合第十三條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三、符合第十三條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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