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並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每年度完成再訓練。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取得專業應變人員合格證書,一年內未登載為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之專業應變人員者,應於到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再訓練。因故未能參加再訓練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敘明原因向直轄市、縣(市)或原認證主管機關申請延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