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參加專業應變人員訓練合格者,應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合格證書。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申請核發合格證書者,其所參加之訓練課程或內容有變更時,應就變更部分參加補正訓練合格後始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