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運作人應令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符合下列規定:一、依第六條規定,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工作時間內常駐運作場所,並專職負責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二、依第七條規定,應備有請假紀錄。該請假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年。三、監督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或代理人執行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業務,且不得有前條所定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