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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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