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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
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運作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
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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