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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一、未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速報或結報。
二、速報或結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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