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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事故應變車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或登記有效期間屆滿未申請展延或經申請展延未獲核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註銷車輛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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