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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事故應變車輛登記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車輛所有人名稱、地址;所有人為公司行號者,其負責人及車輛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發證日期及有效期間。
三、車輛種類。
四、車輛牌照號碼、廠牌、型式、引擎號碼、車身號碼、出廠年月、購入日期、行車執照指定檢驗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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