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以下簡稱事故應變車輛)之種類及用途如下:一、環境事故器材車:配置應變、偵檢設備之應變車輛。二、環境事故勤務車:執行勘查、支援任務之應變車輛。事故應變車輛之車身顏色、車身標示字體尺度、基本配備及使用之車輛種類應符合附表規定;非依交通管理法令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為其他標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