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備查後十五日內,隱匿個人資料後完整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並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所在地鄉(鎮、市)公所,供民眾查閱。前項應予公開之內容,涉及國家安全、國防機密及工商機密者,應予保密。前項所稱工商機密符合下列要件者,運作人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保密: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