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文件,應收取下列證書費:一、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二、登記文件:新臺幣五百元。三、核可文件:新臺幣三百元。四、登錄文件:新臺幣二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