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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及化學物質資料登錄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衛生及毒物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核發(准)、展延、變更、補發毒性化學物質各項運作許可證、登記文件、核可文件與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之登錄文件,應收取下列證書費:一、許可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登記文件:新臺幣五百元。
三、核可文件:新臺幣三百元。
四、登錄文件:新臺幣二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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